发布时间:2007年6月25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90号),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第70章全章商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