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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有责任追索流失文物
作者:王达三  文章来源:《深圳商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6 21:24:49  文章录入:paulee  责任编辑:牧之

  中国专家赴美查询圆明园流失文物,遭到《纽约时报》等美国知名媒体的冷嘲热讽,这本在预料之中,不值得大惊小怪。不过,可以预见的是,这场海外寻宝之旅,确乎如美国媒体所言,由于法律和技术等诸多障碍,注定是一场没有结果的“文化秀”。而在一些中国网友看来,因为缺少周密论证和充分准备,它更像一场无甚意义的“观光旅游”。


  圆明园管理处显然犯了一个不小的错误,即宣布此行只是对圆明园流失文物进行摸底和造册,而不是为了追讨和索回流失文物。须知,中国的海外流失文物并不属于某个特定的个人或机构,而是属于全体中国人民,而追讨与索回流失文物显然是主流民意。在这种情况下,追索流失文物不仅是民众的事,也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追索流失文物与其说是与近代屈辱的历史和民族主义情绪有关,毋宁说是与人类的尊严、正义、文明相关。“强盗”的子孙变成了“绅士”,但“绅士”不仅拒绝为“强盗”的劣行进行忏悔和赎罪,反而对其历史遮遮掩掩、百般狡辩,甚至赋予抢劫和偷盗来的文物“合法性”,这是对人类尊严、正义和文明的再蔑视和再践踏。


  因此,追索流失文物的必要前提和首要着力点,应是清算西方中心主义历史观和建设公平、正义的人类文明观。到目前为止,除了要求日本承认侵华历史和南京大屠杀罪行之外,中国几乎没有对任何一个近代以来侵华的西方国家提出过道歉和赔偿的要求。西方国家对待侵华历史问题心安理得,又怎会心甘情愿归还中国的流失文物?


  除了致力于解决历史观和文明观的问题之外,以下四个层面的工作对于中国成功追索文物也必不可少:


  首先,推动立法工作。制定《国家流失文物追索法》,明确宣示中国对境外流失文物享有永久性的所有权和索回权。尽管类似法律未必能确保追回流失文物,但却能赋予中国在追索流失文物时以必要的法律依据和行动准则。另外要针对目前有关国际文物公约的缺陷,推动《国际流失文物返还公约》等国际法律的修改与完善。


  其次,建立专门机构。一是建立流失文物追索与管理的专门政府机构,可以考虑在国家文物局设置“文物追索办公室”。在这方面,埃及的“文物归还管理局”很有借鉴意义。二是联合其他文物流失严重的国家,建立“文物流失国家联盟”,就流失文物追索问题集体表态、共同行动。


  第三,实行立体追索。文物追索是一个复杂问题,也是一个长期过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也不可能通过单一手段完成。因此,必须利用政治、经济、外交、法律、文化、舆论等多种手段,发挥个人和团体、民间和官方、国内和国际等多种力量,开展立体性与全方位的文物大追索。


  第四,开展文物合作。在“主权归我”大原则和“完璧归赵”大方向下,利用流失文物开展交流与合作不失为一个双赢之举。比如,在“主权归我”的前提下,流失文物可以暂时甚至是长久留在国外博物馆进行展览等。类似举措,有利于化解中国与西方国家在文物问题上的对立情绪,也有利于人类共享文明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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