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官方文保工作受质疑
在梁林故居、长沙古城墙等文物受损事件中,相关文保部门的反映迟缓、监管乏力引起了人们对于现行文物保护方式的忧虑。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这确定了遗存文物在法律上的归属权,也显示了国家对于遗存文物保护的态度,但在城市建设与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仅有态度还不足以完成文物保护的艰巨任务,还要有行动。
目前,国家文保部门在文物保护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首先,文保部门承担着对地上文物和地下文物的保护和发掘重任。文保部门是唯一有资格对文物进行修缮和发掘的,但是我国已知、已知未发掘、未知的文物数量巨大,而文保部门的力量有限,往往不能兼顾到所有需要保护的文物,使部分文物处于无保护的状态之下,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其次,文保部门拥有强大的专家团队和文物保护的专业设备。作为国家专门的文物保护机构,各级的文保部门拥有各学科的专业人才,也拥有文物保护、发掘的专业设备。不过近年来,由于部分专家受到经济利益的趋势,致使国内专家群体的公信力受到质疑。同时,老旧、陈腐的机构作风让文物保护的各项措施无法完全落到实处,才会出现故宫宋代哥窑瓷盘受损的事故出现。
第三,文保部门有管理、建议的职责,却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在多起文物遭破坏的事件中,文保部门并非完全处于“不作为”的状态。比如,梁林故居在2010年1月被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但即使是受到了国家的文物认定也没能阻止梁林故居遭到毁坏。在全国重点文保单位北京“国立蒙藏学校旧址”即现民族大世界商场的保护、管理过程中,北京市文物局局长曾经无奈的说,“腾退商户、拆除临建的口号喊了好多遍,但之后往往没有下文,文物部门又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所以说,目前看来,在现行所有遗存文物归国家所有的政策下,这些文物并不是所有都能受到很好的保护。
藏宝于国是否可全民共享
一直以来,“藏宝于国”都被认为是文物保护和收藏的最好归宿,这些承载着历史和文化的珍贵文物,应该是属于全民共同的文化财富。诸多大收藏家最终将其收藏品和作品捐献给国家和社会,也是希望能够有更多的普通民众能够欣赏到那些顶尖的艺术瑰宝。由国家统一保护和管理,既能确保安全也方便民众通过展览等形式共享。
以故宫为例,2011年,经过七年的藏品清理工作,故宫博物院首次摸清了家底。据统计,故宫现有藏品1807558件,其中珍贵文物1684490件。而在人们花费了不低的门票进入故宫浏览时,能看到的珍贵文物能有几何。然而事实上,大多数的艺术珍品都是深藏不露,静静的陈列在博物馆之中。而更坏的情况是,一部分艺术珍品被工作人员监守自盗,以获取巨额的私利。
2002年在香港佳士得的一场拍卖中,一部分拍品竟然带有故宫编号,疑似为故宫藏品。后经过国家公安部和香港警方的联合调查发现,其中有四件编号对应的文物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调拨到承德外八庙,另外一件同期调拨到山西某古寺。最终经过层层调查,曾在承德市文物局文物研究室担当研究院,时任承德外八庙管理处文物保管部主任的李海涛,早在十年前就监守自盗,经其手流出的文物超过百件。
多年来,我国还发生过原湖北省荆门市博物馆副馆长王必胜和王传富盗掘古墓、非法出售馆藏文物案,原新疆博物馆考古部副主任黄小江珍贵文物流失案等等。由此看来,“藏宝于国”并不能保证文物的全民共享。
事实上,藏宝于民也并非简单的概念问题,不能简单的认为“藏宝于民”就能够解决当下“藏宝于国”所产生的弊端。并不是所有的“宝”都适合藏于民,也不是所有的“民”都有藏宝的条件。
首先,“藏宝于民”要怎样藏,以什么样的形式藏,这些“宝”的身份是什么?如果普通民众可以拥有这些文物,那么也就意味着有了对这些文物的处置权,也就引发了这样的质疑:为了经济利益,是否会出现以买卖、拍卖等形式的走私活动?这就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比如西方国家就会对私人藏品进行登记,对于收藏于私人手中的珍贵文物等进行依法登记,提出一定的保管条件要求,定期检查,并禁止出境。违者将由国家对文物进行强制收购或收缴。这样就对“藏”本身进行了风险控制,也对私人的文物收藏进行了规范。
其次,“藏宝于民”中“宝”的标准是什么,是否所有的文物都可以藏于民?这也是藏宝于民和藏宝于国的探讨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问题。是否应该将某个标准以上的重要文物收归国家所有,这个标准如何制定,如何对文物的持有者进行一定的补偿。同时,在藏宝的过程中,文物持有者的经济条件、知识学养是否能够使文物得到最好的保护和传承,这都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藏宝于民的利与弊
如今,经济建设的加速使现行文物保护模式的弊端日益突出,“藏宝于民”的声音在这种形势下显得更为响亮。
有观点认为,文物归国家所有是文物保护的障碍。比如,在建筑施工发现文物之后,施工单位不仅工期无法保证,并且需要承担不菲的文物发掘费用,这让施工单位或者开发商在发现文物古迹之后不愿上报,以避免耽误正常的工程施工。而如果允许对文物进行私人处置和交易,施工单位或者开发商则不一定会对文物进行破坏,因为文物本身也可以带来商业利益,所以“藏宝于民”则更有利于文物的保护。
事实上,“藏宝于民”的确有着一定的优点和便利。
首先,藏宝于民减少了对文物保护不全的状况。我国历史悠久,文物数量庞大,而由于文物认定有一定的规范和程序,使得未认定或认定中的文物缺少保护。而藏宝于民则消除了这样的担忧,作为文物的拥有者,自然会对担起对文物保护的责任。而如果在商业开发中发现文物,施工单位或开发商则更会考虑到文物今后的价值,自觉地对文物进行发掘和保护,而非被迫进行资金投入。
其次,藏宝于民还会促进文物在民间的流通,在积累到一定程度之后,民间博物馆的出现则会促进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也让更多的民众欣赏到这些珍贵的文物。除了学术价值和考古价值,进入市场流通也是体现文物价值的一种方式。有多少文物都是在市场出现高价之后,才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保护,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公众文物保护意识的形成。
第三,我国现有国家博物馆从数量到规模都不能满足收藏陈列文物艺术品的实际需求,有许多对于民间藏家来说十分难得的文物只能在博物馆中的库房里无法展示,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利用。如果促成这部分文物的民间收藏,不仅能够使文物得到更好的保护,也可以在民间博物馆中得到展示,让更多的人了解到这些文物所承载的文化和历史。
然而,藏宝于民也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缺点。
最显而易见的,对于个人收藏爱好者来说,对文物保护的难点在于安全和专业知识。虽然部分收藏爱好者有一定的知识积累,但是并不能保证每一件文物都能够受到很好的保藏。而对于机构收藏来说,经济条件和技术条件都是不得不解决的问题。如果按照一些人的设想,在施工中出土的文物归该公司或机构所有,那么为了保护这些文物,另外雇佣文物保护的相关人员是否值得,并且是否有足够的专业人员,能否胜任都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其次,在藏宝于民的构想中,在个人或者公司、机构在不能完成文物保护的时候,可以由国家以某种形式进行购买。但是,由于文物的级别、数量等种种限制,国家也不可能将所有类似情况的文物都购买下来。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问题,如果施行“藏宝于民”的相关政策,出土的文物都归私人所有,那么会不会造成新一轮疯狂的盗墓潮呢?
对于“藏宝于国”和“藏宝于民”的探讨,我们不妨来看看盛世收藏网的资深藏友都怎么说。收藏爱好者云鹤居表示,“藏宝于国或于民皆可,看在某种特定的条件下哪种形式能更使文物得到妥善保护,并能进一步展示给世人欣赏。”megamix则认为,“存世文物可以私有化,但遗址、墓葬应由文博单位开发,不应盗掘。”细雨江湖观点则对“宝”做出了区分,他认为,应是“重器藏于国,普器藏于民。”
盛世收藏网友木石斋的观念则更为具体,他分析到,“反对盗掘地下文物、损毁地面文物,赞同文物的合法合规交易——这似乎是一个悖论?其实不然。合法文物交易的来源除目前国内外市场中已有的文物外,还可以通过国家让渡部分文物进入市场。国外博物馆通常会选择性将藏品投入市场,国内过去也有文管部门通过文物商店出库的方式释放部分文物——如果国家有渠道让收藏者在市场上收藏文物,自然盗掘现象也就少了。事实上,多数地方文博部门(甚至包括故宫这样的国家级文博单位)在文物的保护、研究方面投入不足,导致每年有难以计数的文物在库房中损毁,与其这样消极‘保护’,不如将部分级别不高的文物投放到市场中,让民间收藏家来帮助国家保护。只要严格文物的出境管理,在民间,同样是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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